11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、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。
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募捐成本是这样规定的:
按照这一口径,非公募组织在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线筹款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,也应被纳入募捐成本的范畴。
现阶段,非公募机构若想在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线筹款项目,需要与公募机构合作。非公募机构需向公募机构缴纳一定筹款比例的费用,目前看下来以5%居多。 这笔约5%的费用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?它涉及项目审核、合规把关、平台对接、账户与资金结算等一系列服务与合规成本等(不同机构填写的并不一样)。在筹款过程,非公募机构为上线公募平台以及筹款项目运营而付出的费用,应当被计入募捐成本。 问题的关键在此处:《规定》明确将慈善组织年度募捐成本上限设定为不得超过当年募捐收入的3%。按此标准,单就上述与公募合作所需支付的这项费用,便已明显超过3%的上限。换言之,按现行解释操作下去,许多非公募项目在平台上继续运行将变得不可行。 进一步推论:如果该3%的比例被最终确认执行,29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上的几乎100%的非公募项目要下线,因为它们无法满足成本核算要求。 那有没有可能不把这笔费用收进募捐成本?公募也有责任对捐赠人的善款负责任,捐赠人不希望看到捐款被用于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。因此,这并非一个简单的“公募情愿”问题,而是合规与公众信任的双重考量。 基于以上逻辑,若想化解这一矛盾并继续开展互联网募捐活动,唯一可行且逻辑自洽的出路可能是:民政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取消“公募/非公募”的差别对待——也就是说,未来的管理体系可能允许所有慈善组织直接在平台上线项目,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。如此一来,原本用于向公募支付的那笔5%费用将不复存在,从而不会压垮那3%上限。目前只能用这个逻辑推理来解释了。 回归到“3%”这一数字比例上:它并不是一个可以轻率执行的技术条款,而是牵涉到募捐实践、机构分工与公众信任的复杂问题。这个问题的讨论空间很大,值得行业与监管层慎重对待——否则在逻辑上难以自洽,结果可能是压缩或扼杀大量公益机构以及项目。
作者/行走者 来源:NGO微观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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