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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建设 | 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重在落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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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4-4-24 20:52:2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
社会建设


校园欺凌是世界性的问题,在我国并非没有防控欺凌的制度,但主要问题在于落实得不够好。必须立足长远采取综合性的措施,确保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落实到位,争取尽快取得实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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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 :《综合措施防范校园欺凌》

作者 |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汤啸天

图片 | 网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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欺凌案件高发具有隐性社会背景

从全社会的角度看,网络语言中出现了涉及“霸”字的新词汇,不少人对“霸”字产生了错误的理解,甚至认为“霸就是爽”。


更加令人担忧的是,不知何人生造了“霸凌”一词,用于描述校园内外的欺凌事件。其实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130条明文规定:学生欺凌,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显而易见,欺凌意指欺压侮辱的行为,欺凌的表述中明确含有对该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。生造词“霸凌”既有违法律的规定,也有“为霸而凌”的误导作用,成为某些学生“求霸”心理的依据。


汉语中的“霸”字在不同场合应用时具有不同的词性,应当予以正确的宣传。


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重在落实

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学校、家庭、社会、司法等各方面的努力,按照“教育为先、预防为主、保护为本、法治为基”的原则,从法律、道德、宣传教育、行为规制等途径共同发力,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未成年人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化运行。为此,笔者建议如下。


防控未成年人欺凌要立足于防早、防小


未成年人欺凌并不一定是严重的暴力行为,不宜孤立、机械地仅仅将身体上的“伤情鉴定”视为后果。绝大多数校园欺凌,对被欺凌者心理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对其身体的伤害。为此,对非暴力的语言、社交、网络、财物等欺凌行为必须立足于防早、防小、防患于未然,才能防控恶性欺凌案件少发生或者不发生。学校对于学生或者家长报告的较轻微的欺凌事件,不能有不耐烦的态度,必须防微杜渐认真及时处理。为把普法教育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,学校、家庭、社会都应当强化“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”的宣传。要通过各种方式让未成年人明白,在任何情况下,都不能把欺凌他人作为宣泄自身压力的渠道。


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39条规定:“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,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,依法加强管教。对严重的欺凌行为,学校不得隐瞒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,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”学校不得隐瞒已经发生的欺凌事件,应当是办学的底线。学生在遭遇到欺凌者首次攻击时,有权利果断选择告诉家长、老师或者直接报警。学校对学生选择报警的,应当予以尊重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地搞“无欺凌校园”。教育主管部门、综治办、平安办等机构应当优化考核指标体系,防止校方对欺凌事件“能捂则捂”“能瞒则瞒”。对瞒报欺凌事件的,应当予以比发生欺凌事件更重的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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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促家庭共同承担防控未成年人欺凌责任


防控欺凌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,应当充分利用家校合作机制,落实防控措施。实施欺凌者构成犯罪,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。欺凌尚不构成刑事犯罪,已经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的,应予处罚。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已经明文规定对“打骂同学、老师,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”,可以实施教育惩戒。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,造成受害者人身、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,家长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具体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受害人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时,受害人可以要求实施欺凌者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,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


正确解读宣传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


消除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“不必要讲解正当防卫条款”的偏见,正确、全面、生动、具体地向学生解释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事项。大力宣传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理念,特别是教师和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同志不能片面地认为“只要还手就是互殴”。发生一般欺凌事件,学校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,通知家长严加管束并承担经济责任。对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,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,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。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,处置以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为主,学校应当消除“丢丑”心理,全力予以配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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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落实防控欺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


目前,学校对防控欺凌已经有相应的规章制度,但离全面落实还有一定的差距。防控欺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落到实处,防止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、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和处理流程等规章制度“挂在墙上、说在嘴上”。尤其是,必须经常检查教职工防控欺凌的职责落实情况,防患于未然。对校园视频监控系统、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、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等运行责任必须落实到人,防止“用时方知出故障”。


文章为社会科学报“思想工坊”融媒体原创出品,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98期第3版,未经允许禁止转载,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报立场。


本期责编:王立尧




转载声明:本文转载自「社会科学报社」,搜索「shehuikexuebao」即可关注,[阅读原文]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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